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
2.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1.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0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2.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19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补助标准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
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 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四、申报要求
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人应提交以下4项纸质附件材料以及相应的扫描电子版材料(扫描电子版材料需包括PDF和JPG两种格式,必须完整清晰):
1. 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引进方(省内注册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科技厅审核后退回;
2. 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科技厅审核后退回;
3.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4. 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在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上标明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编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此类行为,取消当年后补助资格并禁止两年内申报我省技术转移后补助。
(三)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六、申报时间、地点
请各申报人于2021年6月6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办公楼N406房间,逾期不再受理。为便于沟通,请各申报人先加入QQ群,群号:604174405。
联系电话:63513657
联系人:郑老师、何老师
科技处